7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制定出台《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从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2019年来,广西已发放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举报奖励资金57.01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为居民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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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上述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
该制度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广西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189人次,发放举报奖励57.01万元,并连续两年出现单人次获最高奖励10万元。通过群众举报线索,医保部门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一千余万元。
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二十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
▲居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据介绍,《实施细则》规范了奖励事项名称,由“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改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并对适用范围进行补充,规定“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执行。
还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将奖励的最高限额从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同时,增加了对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和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举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的规定。
《实施细则》对奖励条件及不予奖励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了举报奖励原则的规定,突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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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还对一些事项作了说明:
●举报人向医保经办机构举报,也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
●社会监督员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也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用该办法。